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微生物侵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微生物侵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浙江41名摊主卖“毒馒头”获利300余万元,涉事摊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不管是警方、媒体还是法律界人士,都没有尊重科学事实,在凭想象和情绪乱定罪。
《刑法》的规定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注意,这里不仅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而馒头里加甜蜜素,根本不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甜蜜素本身可以合法用于多种食品中,馒头里加它违法,是因为国标里没有把馒头列入允许范围。而它对于健康有什么样的影响,只取决于吃进多少,而不取决于从什么食品中吃进的。比如面包,跟馒头有多大区别?面包中就可以合法使用甜蜜素。同样多的甜蜜素,通过面包吃就安全,通过馒头吃就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不是很扯?
商家的违法源于两点: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商业欺诈(不是用红糖却宣称“红糖馒头”)。
把甜蜜素加酱油制作的馒头称为“红糖馒头”去吸引消费者,是一种欺诈;把一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涉嫌“商业欺诈”的食品称之为“毒馒头”去引发公众义愤吸引关注,又何尝不是一种欺诈?
看了这个新闻,我不由得感慨能在中国健康活下去真的太难了,正如我大学时的刑法老师说的那样:“你要是没吃过有毒有害食品,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个中国人。”
浙江41名馒头摊主,为了节省红糖成本和增加馒头甜味,竟然在馒头机添加大量甜蜜素!据公开资料显示,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就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的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而这些摊主销售含甜蜜素的毒馒头涉案金额已经达到300万元之多,可想而知有多少消费者惨遭毒害!
那么,这41名摊主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首先,他们的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而其实前者是可以包含后者的犯罪构成的。根据刑法理论,同一罪行涉嫌构成两个及以上具有包含关系的罪名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但这里法律做了特别规定,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的,应当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
因此,公安机关分别查明这41名摊主各自出卖毒馒头的销售金额为多少以后,再分别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比较他们的涉案金额对应的法定刑哪个罪名更重,最后就用那个罪名对其定罪处罚。
当然,因此遭受身体损害的消费者,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摊主赔偿医疗费等物质损失费用。
纵观最近的网络热点,一则“毒馒头”信息再次映入眼帘。何为毒馒头?吃了之后对身体会造成哪些问题?我们该如何看待?
这则新闻当中的毒馒头,其实就是使用了“甜蜜素+酱油”代替了红糖的“红糖馒头”,媒体宣称这样的馒头会损害人的身体,是一种非法添加现象;但事实其实并非如此。
酱油,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一种调味品,是大豆经过发酵工艺加工生产的一种调味食品,所以在馒头中添加并没有任何问题。
再来说“甜蜜素”,甜蜜素其实是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其有明确的限定,批准其在饮料、干果、面包、糕点等19类食品中按规定量添加使用。对于馒头而言,本身属于是“发酵面制品”,其实并不在这19类食品当中;也就是说,馒头中添加甜蜜素,其实是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的,并且是一种“超范围使用”行为。
但是,虽然它超出了其使用范围,却并不代表它就“有毒”;对于使用甜蜜素和酱油来生产“红糖馒头”的***,其实是一种“以掺杂、掺***、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细看网络媒体对这一***的报道,都在说过量摄入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损伤,特别是对于代谢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和小孩,危害更大。
其实,这句话说的很对,对于任何一种食品添加剂都可以这样说,但要和大家说明的是:食品添加剂并不是“有毒物质”,只要在安全耐受的范围内添加,也就是说不超标,对于身体是非常安全的。
对于食品安全,有这样一句话经常提及:抛开剂量谈毒性,实为不负责任。在这里同样适用,想去谈某种物质的作用或者危害,前提一定要考虑到“摄入量”;国标中对于面包中添加甜蜜素有明确限定,食用量不超过1.6克/公斤就是合法的,同样的剂量,就算它加入馒头中,身体也是按照同样的途径进行代谢,也就是说,同样剂量的甜蜜素就算加入馒头中,也并没有危害。
对于这件事,其实真正涉及到的问题并不应该是“甜蜜素的危害”,应该是一种欺诈行为,和危害身体没有太大关系。
对于正常的“红糖馒头”,是各位所喜爱的,但是对于这样的“掺***红糖馒头”,本身就是一种冒充行为,根本意义上来讲属于“欺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微生物侵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微生物侵权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