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文物修复环境要求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文物修复环境要求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物保护的原则?
文物古迹保护的十条原则包括:必须原址保护、尽可能减少干预、定期实施日常保养、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按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正确把握审美标准、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不应重建已不存在的建筑、考古工作注意保护实物遗存、预防灾害侵袭等。
文物保护建设规范?
①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按原状保存,不能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维修和保养要体现“整旧如旧”的原则。使用上一般可作为博物馆、保管所或参观场所。
②对于已经损坏,而在历史上有重大价值的建筑物,应在有科学依据和充分的历史文献考证的条件下进行修复。修复方式分为局部修复和全部修复两种。
③在原址对保存古建筑十分不利或国家重点工程必须占用古建筑原址时,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搬迁,移地复原。如山西永济县永乐宫位于三门峡水库的淹没区内,于1959年移至山西芮城县新址复原。
④根据《文物保***》的规定,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这个地带通常应根据文物历史价值、艺术特点和原始设计意图划定。一般划出一到***环境控制区。是否允许在这个地带内进行修建,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报请规划部门批准。一切建设活动不能破坏文物的环境风貌。
⑤列入保护范围的典型历史街区,应尽量选在同重要的古建筑和纪念性建筑毗连的地方,以保护整片文物环境。
文物保护的四有原则?
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保存现状原则、恢复原状原则、可逆性原则、可识别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
在我国文物保***规中,提到了文物保护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存现状,二是恢复原状。对于古建筑而言,恢复原状在我国很受重视,在日本、韩国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是东亚地区对于修复的共识。
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与东亚地区大多数从事文物建筑保护的专业人员最初多从事建筑史研究的学术背景有关。人们从建筑史研究的角度把文物建筑初建时的形态视为最重要的价值所在。
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二条的指向性就很清晰:文物古迹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存历史信息。从上世纪80年代到2000年,文物保护中不断强调了保护对象一定是一种真实的物质遗存,这些物质遗存承载了极其丰富的从古代流传至今的历史信息。这是人们对于文物的基本认识,文物保护的几个基本原则:可逆性原则、可识别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得到了强调。

扩展资料
文物保护原则的发展
上世纪30年代,梁思成先生的论述就涉及到文物保护原则方面的内容。他在1932年的文章中提到,保护可以分为“修”和“复原”两类。破坏的部分需要修补,这毋庸置疑;“有失原状”的应该恢复。他认为,复原是个复杂的问题,“必须主事者对于原物形制有绝对根据,方可施行”“否则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现有部分”。这对中国文物保护产生了长远影响。
一是保存原来的形制,包括造型方面、平面布局等方面;二是保存原结构;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艺技术。
1、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它包括古建筑原来的平面布局、造型、艺术风格等等。每一个朝代的建筑布局与造型都有它的特点,不仅反映了建筑功能、建筑的制度,也反映了社会的情况,民族文化的风格。如果改变了原状,或张冠李戴乱了套,这一古建筑的价值就减小或丧失了。
2、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古建筑的结构是建筑科学发展进程的标志。建筑结构也是决定建筑类型的内在因素,如同人的骨骼,什么样的骨骼就会出现什么样的体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文物修复环境要求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文物修复环境要求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