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环境如何修复,社区环境如何修复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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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区环境如何修复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社区环境如何修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何面对小区公共绿地被圈占的情况?物业往往不管?
  2. 小区没有物业了,垃圾臭味熏天,该怎么办,找谁反映?

如何面对小区公共绿地被圈占的情况?物业往往不管?

目前我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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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人民***规章等:如***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另外还有各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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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题主所说被侵占的是公共绿地,那显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题主做为业主,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公共绿地被侵占的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知道相关情况后,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对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业主可以直接向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属的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打12345电话反映。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以通过业委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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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不觉得这个问题的***难度,大于做大做强一个企业啊,莫非现在做一个企业变容易了么?

需要通过对物业管理的范围分析得出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对于共有部分的范围,可以肯定的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业主的义务

  •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进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1. 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2. 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3. 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4. 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有上述行为的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管理

  • 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如果物业合同约定了有管理义务,物业往往不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赔偿后,可以向具体行为人追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公共绿地被业主侵占,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业主***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途径:

第一是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委会通过民事诉讼,***侵权业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但通过诉讼途径首先是原告必须是代表全体业主的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个人,实践中存在较大难度,其次民事诉讼程序周期较长,成本较大。

第二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投诉不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相对来说通过行政机关投诉,效率比较高,成本也比较低。

希望对您有帮助

《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少数业主私自把小区绿地圈起来,很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对于小区绿地被“私自圈占”,《物权法》明确了绿地的归属权,小区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归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提***讼。


物业有劝导制止的责任。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管理服务小区共用区域共用设施。个别业主侵犯全体业主利益肯定不对。

物业公司没有维护好公共绿地,依照物业服务协议,也是违约了。

物业虽然不也是执法单位,但是既然受委托进行管理,就要有所行动,最起码应该主动劝导、制止无效的要上报主管部门。

小区没有物业了,垃圾臭味熏天,该怎么办,找谁反映?

不交物业费的人,谁管都是赖着不交,成立业委会他就交吗?叫一帮退休的人管理小区,仅仅是招几个保安保洁和维修工那么简单吗?招聘的这些人的职业风险你承担的起吗,如招聘员工的各种保险,***,保安被打伤了,维修工被电击了,员工上班突然倒地不起等等,业委会承担的起吗?国家机关都用劳务派遣,规避风险,一个小区收的那点钱遇到大点事,赔光了都不够!

基本所有的物业公司,绝不会只管理一个小区,托管着好多小区,都是有一定实力和资金支持,能承担各种法律责任的公司,所以,自行管理,风险太大,就算有个别小区自行管理,也是个案!

这种事应该让那些说“取消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都是一伙的”这些人看看。这就是没有业委会,又取消物业公司造成的后果。社区不管,物业不在,业主不理,最后只能生活在垃圾场中。怨不得别人,只能怪业主自己了。

1.物业公司为什么撤出,这是很重要的原因。一般来说应该是业主不交费造成的。不过这个物业公司应该也没啥背景,物业费也不多。所以没法了,收不到钱我自己走吧。

2.这个小区如果是有业委会的,那业委会应该是在地方主导的情况下成立的。对于这种情况,会有社区介入,督促。业委会应该是在新物业和旧物业之间做好衔接。保证业主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3.如果小区没有物业,也没有业委会,那这个事应该是先由社区托管。当然,社区托管的也就是公共垃圾的清运。不承担其他公共部分的管理维护。也就是保证“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4.在社区,物业,业委会都不管的情况下,应该是业主自发组织垃圾清运。自己造成的恶果只有自己含着泪吃下去。那些煽动不交物业费的人,这时候为什么不主动承担起责任来?

5.不要寄希望社区会管好你的小区。一周拖一次垃圾,估计臭味也能把你们熏死,绿化杂草丛生,无人管理,公共部分坏了没人修理,让你一下子回到二十年前。

物业公司的撤出应该是有程序的,不会突然撤出。事先会和社区报备,在小区公告,在没有新物业进场时,物业公司有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责任。社区也有维护居民生活不受影响的责任。不过最后的结果,笔者上面已经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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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区环境如何修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区环境如何修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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