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环境修复司法裁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环境修复司法裁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行政处罚新法旧法衔接原则是什么?
一是处理好三大衔接问题。新旧法适用衔接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基准,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规章、规范性文件衔接适用以依法全面清理为前提,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新行政处罚法向抵触的有关规定。
行刑衔接制度落实方面,加快建立健全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和案件处理信息通报等配套制度机制。
二是规范好四大关键环节。规范委托环节,严格对照新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形式和条件的要求,认真梳理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及时解除与新法规定不一致的委托。
规范管辖环节,对照新法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制度的调整,正确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并处理好管辖权争议。
规范自由裁量环节,认真区分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处罚情形,按照全市“一本帐”的原则,制定或修改调整全市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处罚收缴环节,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探索应用电子支付系统、扫码支付等方式,严禁罚没收入与考评考核直接或变相挂钩。
此外,牢固树立“程序正当”理念,全流程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清单和备案制度,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好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权下放镇(街道)的最新规定,研究并有序推进苏州市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和基层“三整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承接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并配套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和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其建成和验收合格,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法定前提条件。
条例修订后,虽然将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修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但仍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竣工验收仍属法定环节。
个人乱排污水处罚条款?
您好,根据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人乱排污水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者改正错误行为。
2.罚款: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个人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赔偿责任:如果乱排污水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违法者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相关规定,个人乱排污水的行为还可能受到其他处罚,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请注意,以上处罚条款仅供参考,具体处罚力度取决于当地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裁量。在实际操作中,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共同维护水污染防治。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环保执法检查口诀?
以下是我的回答,环保执法检查口诀如下:
“严”执法,源头严防不放松,过程严管不懈怠,事后严惩不姑息。
“细”监管,重点行业细查看,重点污染源不放过,日常检查与突击查,双随机与专项查。
“公”公开,执法过程要透明,违法事实要公开,处罚决定要公示,联合惩戒有必要。
“正”公正,法律面前无特权,违法必究不护短,裁量说理要公正,公开公平又公正。
“法”宣传,法律知识要普及,执法普法相结合,教育公众守法律,遵法守法是底线。
以上口诀简洁明了,有助于执法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要求,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境修复司法裁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境修复司法裁量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