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益诉讼恢复林地的意义?
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遭受破坏的林地植被及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修复,体现了当前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毁坏林地破坏生态坏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得到了行政机关的高度赞赏。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检察机关将长期与行政机关互相借力做好公益诉讼,进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多赢共赢的效果。
民法典1232条规定?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本条创设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归属主体及其行使主体问题,理论界与司法界尚未达成基本共识。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亟须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解读,为后续开展的惩罚性赔偿环境民事诉讼提供理论依据及对策建议。
第1232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于公益诉讼。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不应适用于公益诉讼,而主要适用于私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主要理由在于:
一方面,从文义解释来看,本条使用了“被侵权人”这一表述,这表明受害人是特定的主体,而在公益诉讼中,并没有特定的被侵权人。例如,在造成土壤污染的场合,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请求惩罚性赔偿,而不能通过公益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而在河流污染导致原有饮用、灌溉等功能丧失,土壤破坏造成生态承载能力下降等情形,有时很难确定具体的被侵权人,此时就应当允许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并不能请求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中,一般的侵权诉讼可以由被侵权人自行提起,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讼的主体主要是社会组织,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未提起公益诉讼时,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答: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文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法律规制范畴,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惩罚性赔偿金额标准作出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该条文溯及力理解不一的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