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环境修复费用,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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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环境修复费用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民法总则环境修复费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有哪些?
  2. 我国民法新增基本原则是?
  3. 民法总则118条内容

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有哪些?

物权请求权针对:不动产、动产

动产分为:特殊动产、一般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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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汽车、船舶,航空器(登记动产)

一般动产:除了汽车、船舶,航空器之外的动产(未登记动产)

不动产、特殊动产(登记动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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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196条第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这里指的是特殊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自此我们可以逻辑推演,一般动产的物权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的),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自知道、应该知道3年内行使。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这一条指的是针对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这些无法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受让人而言的。所有权人,自知,应知受让人之内的2年(出斥期间),若未行使物权原物返还请求权,那么2年之后,不得再向受让人主张原物返还,只能问拾得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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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个题的答案应该是:宠物为一般动产,甲仍可以向乙无偿主张原物返还权。甲自知道,应该知道拾得人之后的3年内,可以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我国民法新增基本原则是?

我国民法新增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保护环境原则等。这些原则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这些原则也体现了法治精神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为我国民法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民法总则118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法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不同,民法中的债权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债权属于民法中债之复杂架构中的组成部分,债权来自债这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所谓“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乃是指从法律事实中分离出它们的构成要素,然后抽象出它们的共同要素形成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形成过程就是对要素进行列举与抽象的过程。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规范不是描述性的规范,而是对其所规范的具体事物加以抽象、概括的结果。立法者对其抽象出的若干要素,经过总结与加工,形成了法律中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法律的规则与原则。离开了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原则难以建立,民法体系也失去了构建的基础。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法总则环境修复费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法总则环境修复费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动产 民法 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