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 判决修复,环境污染 判决修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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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门某公司污染环境案的结果?
  2.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 你怎么看?

海门某公司污染环境案的结果?

为谋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张某将其负责的五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长期通过储酸池下面的阀门私设管道偷排至下水管道中,流入河流,后被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而案发。近日,如皋市人民***就这起环境污染案件公开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张某作为实际出资控制人于2005年成立了五金公司,主营金属拉丝加工、销售,2008年张某将五金公司搬迁至海门万众工业园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生产,并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铝箔酸对铁丝进行酸洗除锈产生的废酸,通过储酸池下面的阀门私设管道偷排至下水管道中,最终流入外环境。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6日间,被告人张某私自排放废酸计80吨,严重污染环境。2015年海门环保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排污行为,被告人张某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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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苏州华碧微科技检测技术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五金公司槽罐盐酸样品中铁元素含量为118.8mg/l,铝元素含量为13600mg/l;酸洗池盐酸样品中铁元素含量为14860mg/l,铝元素含量为9395mg/l。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五金公司的槽罐酸液、酸池酸液PH值均小于1。海门市环保局鉴别意见认定五金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铝箔酸及产生的废酸均属于危险废物江苏省环境科学年会的评估意见认定五金公司使用铝箔酸进行酸洗后产生的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其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中废物类别为HW17,代码为346-064-17。

***审理认定,被告单位五金公司从事拉丝加工作业时,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张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五金公司及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五金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泰州医药高新区***公开宣判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 你怎么看?

泰州医药高新区***公开宣判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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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

“2019年6月5日下午,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公开宣判了一起涉犯罪单位和31名被告人的重大环境污染案。

泰兴市友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单氰胺溶液,产生大量含氰化物的工业废渣。在法定代表人徐某、综合部主任黄某某安排下,2017年4月至7月将废渣3852.6。12月,友联化工又将废渣4133.64吨交给王某某、刘某某处理,刘征得原薛庄村支部书记印某某同意,组织若干个体运输者运送至同一填埋点填埋,补植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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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6月5日,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经过两次庭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

判决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800万元,没收犯罪违法所得43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等7人被判处四年三个月至两年两个月不等的***,并处罚金;耿某、姚某等17人被判处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缓期执行并处罚金;姚某某等7人被判单处罚金。”

对于这走案件的判决,有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点: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人或企业,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该判刑的判刑,该处罚金的处罚金,一点也不含糊,这点值得称赞。

第二点:对于污染环境的企业,不再是罚一点款意思意思了,对直接参与的人员处以刑责,而是动了真格。

我们知道氰化物的废渣,是含有比较大的毒性的,如果不进行特殊处理,直接填埋,会污染地下水的,会祸及现在和后代子孙的,对其下游的的民众的生命生活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时间跨度会很长,表面的植绿,有掩盖真相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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