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水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水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护湖水的条约?
第一条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长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防严治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加强对长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湖保护协调机制,并将长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长湖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文物旅游、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地方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负责辖区内长湖保护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
长湖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长湖保护。
第五条 ***湖生态管理机构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必须加强湖泊水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因为湖泊的自身特点要求对其予以特殊的立法保护。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更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既要形成严格排放、合理开发的强大压力,又要形成主动治理水环境的积极动力,用高效的办法解决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
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湖泊管理法,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涵盖了湖泊保护。我国与保护湖泊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一宪”是指《宪法》。它主要从国家职责和公民义务方面,对自然***的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四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一些省、市开展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立法研究工作,针对湖泊水环境、***和生态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湖泊的专门条例,提出相应的制度和内容,为实现湖泊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如2002年,《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2006年,《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
水生态与水环境的区别?
水环境与水生态,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水环境是指我们所处的环境中与水相关的部分。水生态主要是指人或动物、植物所生存的环境条件。
水环境水生态,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水资源少的话,肯定会对水环境和水生态有影响。水***包括水量和水质两方面。如果水质不行,或者水量太少,水环境就不行。到一定程度后,不论是人类,还是动植物,其生存条件就被破坏了,即水生态不行了。水质与水量密切相关。在相同的污染物条件下,水量越大则污染浓度越低。因此,两者耦合在一起,是不能隔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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