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矿山生态修复后环境审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矿山生态修复后环境审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引入社会资金是好还是坏?
这个问题的核心不是引入社会资金的问题,那是如何进行利益再分配的问题。
资金毕竟是要有收益的,当然国家的资金除外,那是公益性的。既然需要有收益,我拿什么给这些社会资金来回报呢。回报多少,以什么样的形式回报,谁来监管?这些才是问题的关键。
不可否认,没有人不愿意多挣钱。这个度的把握,就需要社会和***的监督。否则,你是很难抑制住这种获利的冲动。
所以,引进社会资金来进行矿山修复,并无不可。但是引进之初,必须制定好利益分配,谈好条件,做好监督。
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喜欢我的回答就关注我吧。
这其实牵扯到一个利益再分配的问题,批准开矿的时任领导、既得利益的开矿者,与收拾烂摊子的继任者、废弃矿山环境治理者四者之间。
第一,如果时任领导者在位时能够按照环评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批,且既得利益者能够依法依规进行开采、恢复,也就不存在废弃矿山整治这件事了。
第二,如果没有按照环评及相关法律进行开***,那么这里面应该就有利益输送,那么对时任领导个既得利益者的追责、追陪就必须进行,否则继任者基本上不会考虑这个烂摊子,综合、高效、让利于民的复原整治工作就会流于形式。
第三,如果当年开***的时候,留足了矿山修复保证金,那么就不会牵扯到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了。而且,现在各地地方债务高企,财政资金严重吃紧,保工资、保运转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了。所以***层面背书进行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基本上不可能。
第四,社会资金的入场,又要防止成为地方***的杀猪盘,而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那就需要破局:理论上,***就本地域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整治进行打包,发行专项债券,由承担废弃矿山整治的民间大资本方进行对口认筹,***以公开信用背书,对整治方式、收益权、合作年限、权益保障进行公开约定,并引入第三方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跟踪。
综上,社会资金的入场是大势所趋,也可以理解为迫不得已,但资本的逐利是其本性,无恶无善之分,关键在于地方***继任者的担当、意愿、思维创新。
国有企业的矿山可以转让出售吗?
矿山不可以出售,符合规定是可以转让采矿权的。其情况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24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内容,详情如下: 第六条 转让***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人***矿生产满1年; (二)***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权使用费、***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税; (四)***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勘查或者开***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矿权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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