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法典环境修复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民法典环境修复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1235条内容
我国《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了修复费用、期间损失和永久性损失赔偿责任。
第1235条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的智慧,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法国《民法典》和美国自然***损害赔偿制度的经验。
按照生态环境恢复成本理论,修复费用相当于***取基本恢复措施的费用,期间损失相当于***取补偿性恢复措施的费用。因此,生态环境恢复成本是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的总和。
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赔偿责任的适用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在技术上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其二,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在经济上合理,***取恢复工程措施的成本不得远远高于预期收益。永久性损失赔偿责任不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可以自然恢复的情形。
为了解决自然恢复情形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问题,《民法典》第1235条第1项中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可以扩大解释为涵盖"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自然恢复期间"。在自然恢复的情形下,***不宜将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来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认定为修复费用。
第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破坏生态环境人应该受到什么处理?
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三十五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民法典关于可以修复征信的条款有哪些?
根据我的搜索结果,民法典中关于可以修复征信的条款有以下两条:
1.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取必要措施。
2.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1. 民法典确实存在可以修复征信的条款。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个人信息被泄露、损害的,有权要求删除、更正、补充、说明;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 此外,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更新、纠正和删除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此,如果征信信息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情况,个人可以通过上述条款要求修复征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法典环境修复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法典环境修复责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