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环境司法中修复生态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环境司法中修复生态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生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生态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境司法中修复生态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境司法中修复生态责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